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8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80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範文北原名PHA.選任辯護人李宗益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範文北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範文北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刑法第
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罪、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第
217條第1項偽造署押罪等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認有逃亡之虞,認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0年12月1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予以執行羈押。
二、被告經訊問後,本院認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3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楊志雄
法官劉景宜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馮得弟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