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898號原告 吳寶芬 被告 吳維西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玖拾貳萬伍仟元(即不動產契約成立時價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玖仟玖佰零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
書記官周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