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83號原告 廖達鵬
廖裕弘 廖文華 廖裕國 廖盛雄 廖盛興 廖丹瑋 兼共同送達代收人 廖達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仁貴 等20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空白」,請陳報兩造間就系爭地上權有無約定租金及約定租金之數額,或提出地上權設定契約。
二、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謄本(全部)正本。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