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74號聲請人佳弘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正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其聲請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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