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25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22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225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嘉瑋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一0五年度偵字第八八六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嘉瑋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補充「警用監視器錄影光碟一片」,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嘉瑋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妨害公務罪。爰審酌被告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職業工之生活狀況(依調查筆錄之記載);見身穿制服且騎乘警用機車之員警對其攔查,因不願意停車,即駕車往員警方向衝撞之犯罪手段,所為藐視公權力威信,影響社會秩序及公權力之執行,事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一項之請求所為之科刑判決,依同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被告、檢察官均不得上訴,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怡芳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第1項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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