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苗簡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苗簡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苗簡字第11號上訴人即被告 廖尉伶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金 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
4月12日所為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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