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苗小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苗小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勞務報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苗小字第251號原告聯律商協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昶慶 被告 賴冠誠賴運達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勞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該裁定已於民國105年2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7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1至12頁),故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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