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52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52595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理人 王宥程 債務人傑義營造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兼法定代理人 黃慧生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2595號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請求查詢債務人黃慧生之勞保資料等,然未陳報本院轄區有何執行標的,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不明。惟查債務人傑義營造有限公司、黃慧生之營業所、住所地分別在桃園市、嘉義縣,有卷附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