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397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黃文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25,81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9年10月14日向
債權人借款20萬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6.9%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02,90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與陳明。
㈡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110年3月16日向債權
人借款29萬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1.7%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22,90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與陳明。
㈢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㈣釋明文件:貸款契約書(消費借款專用借據)、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查詢帳戶主檔資料影本各2份。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112年度司促字第1397號附表:
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102,908元黃文啓自112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6.92222,908元黃文啓自112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1.7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102,908元黃文啓自112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2222,908元黃文啓自112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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