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769號原告 莊豐守 訴訟代理人 張進豐 律師
郝宜臻 律師被告 吳宜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書記官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