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5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1520號債權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非訟代理人 王靖雯 債務人 謝智仁 債務人 謝有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謝智仁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陸拾玖萬柒仟伍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四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謝智仁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謝有錫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謝有錫發支付命令,債務人謝有錫為一般保證人,其關於債務人謝有錫請求負連帶清償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