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小字第141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志鴻
       台南市○○路13
  訴訟代理人  葉清味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南小字第1418號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於中華
民國94年10月27日下午2時4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臻嫺
  書記官 蔡蘭櫻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
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4年10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蔡蘭櫻
           法 官林臻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94年10月27日
           書記官蔡蘭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