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聲字第91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平
訴訟代理人 李毓倫
相 對 人 羅瑟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與訴外人 羅約伯 共同就訴外人游厚
生向訴外人即原債權人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灣公
司)所申請之汽車融資貸款,擔任連帶保證人,因 游厚生 未
按期清償借款,經福灣公司對相對人行使債權後,復於民國
100年1月19日將上開債權讓與伊。故伊即依民法第二百九十
七條之規定,按相對人戶籍地址寄送債權讓與通知函,詎上
開通知函因「查無此人」遭退件,實非因聲請人過失致不能
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
實,業據提出本院九十年度執字第一三二八三號債權憑證、
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移轉通知函及其信封與相對人之戶籍
謄本等資料為證,足見聲請人確有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
人真正住居所之情事,是其聲請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
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民事
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李文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書記官郭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