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5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5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慎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叁仟壹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玖仟肆佰壹拾柒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