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償借款強制執行再審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六年度台聲字第八六一號聲請人 趙福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強制執行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五月二十日本院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五三九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五三九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其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聲請業經本院另以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六九號裁定駁回,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一○六年一月十日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迄未據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之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認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大洋
法官鄭傑夫法官蕭艿菁法官鄭純惠法官陳玉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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