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岡補字第一六號
原 告 高雄縣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
法定代理人 林獻堂
一、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玖萬貳
仟伍佰捌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此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胡樂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