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移轉土地所有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745號原告 王蕭雪紅 被告 林愛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土地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9,49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世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書記官陳青瑜附表:
即就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㈠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之權利範圍部分,為:298,647元(即10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660元×土地面積171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00000000000分之0000000000=298,647元;元以下四捨入,下均同);㈡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之權利範圍部分,為:520,852元(即10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660元×土地面積171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0000000000分之000000000=520,852元),二者合計為819,499元(計算式:
298,647+520,852=819,499),此觀卷附前開土地之登記謄本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