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拒卻鑑定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276號聲請人國立臺東大學法定代理人 劉金源 代理人 劉雅洳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城安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拒卻鑑定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依仲裁法第52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書記官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