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93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自維
訴訟代理人 吳信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美蘭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923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納,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