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10年度虎小調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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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10年度虎小調字第282號
聲請人
即原告 吳宇森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簡延恩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具體明確之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為必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起訴,就請求之具體原因事實記載不明,本院無從判別原告究竟基於何種法律關係(契約、侵權行為、不當得利、無因管理?)請求相對人即被告給付,且起訴狀內許多陳述難以認定與被告具關聯性,檢附之書證亦未敘明如何與被告有關,無從特定訴訟標的,起訴難認為合法。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黃麗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曾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