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湖簡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士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胡原碩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毒偵字第7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士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其中應適用之法條並應補
充如下: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
2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鄭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
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書記官王盈淳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