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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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21號原告 許淑婷 訴訟代理人 李泰宏 律師被告 陳輝清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2年度交易字第2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廖華君
法官吳俐臻法官楊峻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健豪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