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9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190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欽華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617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被告王欽華之妻 李秋華 與告訴人 邱宇瑍 相識,而李秋華於民國102年3月21日12時許,在臺東縣臺東市○○路○○○號前(下稱前揭地點),與邱宇瑍之友人 楊素惠 因口角起爭執,邱宇瑍為勸架而拉開上開2人,王欽華誤以邱宇瑍欲毆打其妻李秋華,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手持李秋華放置於工作臺之剪刀刺傷邱宇瑍之身體,致其受有左胸壁開放性傷口(約6公分)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就本件傷害乙案,業於102年8月28日與告訴人成立調解,告訴人亦於同日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此有本院臺東縣臺東市調解委員會102年刑調字第287號調解書及刑事撤回告訴聲請狀各1紙在卷可憑(本院卷二第19至20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廖華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瑩琪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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