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保險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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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保險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履行保單資料變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保險字第2號原告 張嘉倩 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思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保單資料變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起訴後,被告法定代理人變更為黃思國,並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35至37頁),核無不合,先予敘明。
二、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三、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1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23頁)。茲已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為憑(見本院卷第39至43頁),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書記官蘇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