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02號原告 石朗櫻 被告 林正智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3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雅琪
法官鄭媛禎法官簡伶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怡君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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