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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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16號原告 陳毓芳 被告 王克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以最高限額抵押權於設定之初,兩造即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存在為由,起訴聲明:㈠確認被告對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110年7月27日以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樹資字第086700號收件,所設定之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及其擔保之抵押債權均不存在。㈡被告應將前開第1項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等語。衡以原告請求確認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並塗銷抵押權登記等,所表彰之訴訟利益核屬同一,故不併徵裁判費,僅以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部分課徵裁判費即可。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額為準,若系爭不動產之價額少於所擔保之系爭抵押權債權額時,以系爭不動產之價額為斷。本件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額,因原告主張被告並無債權存在,故依所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擔保債權總金額1,500萬元認定之;又關於供擔保之系爭不動產,因於起訴時並無具體交易價額可循,經職權向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系爭不動產所屬社區之最新交易單價,每平方公尺交易價格約為135,000元,據此核算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為26,415,450元(計算式:195.67平方公尺【層次面積+陽台】×平均交易單價135,000元),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所擔保之債權額1,500萬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書記官張韶安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使用分區面積設定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01新北市樹林區大學二221096.977139/100000
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建物門牌層次面積合計附屬建物用途0111669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新北市○○區○○路000號9樓鋼筋混凝土造,10層總面積:179.74陽台:15.93全部備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