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634號111年度附民字第635號111年度附民字第643號112年度附民字第27號112年度附民字第28號112年度附民字第29號112年度附民字第30號112年度附民字第87號112年度附民字第127號原告 周劭岳
楊仁和
張舒婷
陳羽瑄 陳琬渝 謝淑屏 童一賢 張蕙菁
謝怡婷 被告 廖鎮國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14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子榮
法官黃玥婷
法官黃震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詩婷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