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28號上訴人即被告 盧寬厚 視同上訴人即被告 盧紹麒
盧寬林盧玉桂盧玉珠 盧玉秀 盧玉惠 盧玉美 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陳彩琴
陳彩絢 陳淑惠 陳淑美 陳建成 陳淑靜陳彩梅 陳英明 陳彩雪 陳彩華 陳英俊 陳英和 陳柏樑 陳英洲 陳英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6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16,614元【計算式:(91.88㎡+57.78㎡+21.65㎡+49.79㎡+16.
60㎡+54.55㎡+44.16㎡)×5,400元/平方公尺=1,816,6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5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書記官潘宜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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