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陸許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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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家陸許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陸許字第14號聲請人 鄭科元 代理人 鄭文發 相對人 姚曉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大陸地區江蘇省無錫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2596號民事判決應予認可。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原為夫妻,因感情破裂,業經前開民事判決離婚確定,為此聲請本院裁定認可該民事確定判決,有判決書、生效證明、公證書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各該公證書等件為證。
二、查,聲請人之主張,有上揭文件附卷可證,復經聲請人到庭陳述明確,經核該確定民事判決係認兩造無法建立夫妻感情,分居多年,夫妻感情業已破裂為由,而判准兩造離婚在案,與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定離婚事由之精神相符,亦不違背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本件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書記官陳映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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