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5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5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5412號聲請人 高顏美 只相對人 蔡鴻樟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5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8年度司票字第5412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提示日│票據號碼│├──┼───────┼────────┼───────┼────┤│001│100年9月23日│20,000元│100年9月30日│773826│├──┼───────┼────────┼───────┼────┤│002│100年10月23日│20,000元│100年10月30日│773827│├──┼───────┼────────┼───────┼────┤│003│100年11月23日│20,000元│100年11月30日│773828│├──┼───────┼────────┼───────┼────┤│004│100年12月23日│20,000元│100年12月30日│773829│├──┼───────┼────────┼───────┼────┤│005│101年1月23日│20,000元│101年1月30日│773830│├──┼───────┼────────┼───────┼────┤│006│101年2月23日│20,000元│101年2月28日│773831│├──┼───────┼────────┼───────┼────┤│007│101年3月23日│20,000元│101年3月30日│773832│├──┼───────┼────────┼───────┼────┤│008│101年4月23日│20,000元│101年4月30日│773833│├──┼───────┼────────┼───────┼────┤│009│101年5月23日│20,000元│101年5月30日│773834│├──┼───────┼────────┼───────┼────┤│010│101年6月23日│20,000元│101年6月30日│773835│├──┼───────┼────────┼───────┼────┤│011│101年7月23日│20,000元│101年7月30日│773836│├──┼───────┼────────┼───────┼────┤│012│101年8月23日│20,000元│101年8月30日│773837│├──┼───────┼────────┼───────┼────┤│013│101年9月23日│20,000元│101年9月30日│773838│├──┼───────┼────────┼───────┼────┤│014│101年10月23日│20,000元│101年10月30日│773839│├──┼───────┼────────┼───────┼────┤│015│101年11月23日│20,000元│101年11月30日│773840│├──┼───────┼────────┼───────┼────┤│016│101年12月23日│20,000元│101年12月30日│773841│├──┼───────┼────────┼───────┼────┤│017│102年1月23日│20,000元│102年1月30日│773842│├──┼───────┼────────┼───────┼────┤│018│102年2月23日│20,000元│102年2月28日│773843│├──┼───────┼────────┼───────┼────┤│019│102年3月23日│20,000元│102年3月30日│773844│├──┼───────┼────────┼───────┼────┤│020│102年4月23日│20,000元│102年4月30日│773845│├──┼───────┼────────┼───────┼────┤│021│102年5月23日│20,000元│102年5月30日│773846│├──┼───────┼────────┼───────┼────┤│022│102年6月23日│20,000元│102年6月30日│773847│├──┼───────┼────────┼───────┼────┤│023│102年7月23日│20,000元│102年7月30日│773848│├──┼───────┼────────┼───────┼────┤│024│102年8月23日│20,000元│102年8月30日│773849│├──┼───────┼────────┼───────┼────┤│025│102年9月23日│20,000元│102年9月30日│773850│└──┴───────┴────────┴───────┴────┘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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