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5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原告丙○○
法定代理人乙○○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交附民字第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上午10時20分在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庭第一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
法官陳映佐書記官陳憲文通譯陳其明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丙○○到法定代理人乙○○到法定代理人甲○○到被告丁○○到調解委員 簡華揚 委員到調解委員 陳本川 委員到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萬伍仟元正。給付方法:扣除被告之前已經給付原告伍仟元外,餘款壹萬元當庭給付予原告收訖無誤。
二、被告當庭向原告及法定代理人道歉。
三、兩造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筆錄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押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書記官陳憲文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憲文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