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1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1228號
抗告人 林金珠
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22日本院所為之110年度司票字第122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收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抗告人林金珠,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日裁定命於送達10日內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整,該裁定正本並於民國110年12月7日送達抗告人收受,迄今未據繳納,應認其聲請不合程式及要件,依首揭法條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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