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補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補字第511號原告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英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一項及第二項部分
,為確認一定法律關係不存在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得受確認利益為準,經原告陳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83,3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㈡原告於繳納上開裁判費時,提出97年度審救字第110號訴訟救助之撤回狀。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松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