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53號原告 廖憲忠 訴訟代理人 王朝揚 複代理人 黃龍昌 律師被告 王岑甄王裔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一年度調偵字第三五六號刑事案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遭被告詐騙新臺幣9,785,300元而提起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惟原告就被告本件所涉詐欺犯嫌亦提起刑事告訴,現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1年度調偵字第356號案件進行偵查中,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因之,被告於上開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之有無,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淑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書記官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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