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1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抗字第1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抗字第1181號抗告人 黃健治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揚智科技有限公司間因聲請調解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竹調字第120號裁定,提起抗告,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以裁定駁回:
一、抗告人應於抗告狀內補正簽名或蓋章。
二、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書記官應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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