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監宣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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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監宣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監宣字第109號聲請人 謝麗娥 相對人 謝麗華 關係人 謝金森
陳榮荃 陳誌成 陳品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謝麗華(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謝麗娥(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謝麗華之監護人。
指定謝金森(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謝麗華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胞妹,相對人於民國100年12月23日因發生車禍致頭部外傷,併頭皮撕裂傷及腦內出血、局部筋膜壞死、左側慢性腦膜下腔出血等,已呈植物人狀態,為此依民法第14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97條規定,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另經相對人之家庭親屬會議紀錄決定由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暨指定相對人之胞兄謝金森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據提出戶籍謄本3份、 戴德森 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診斷證明書影本、親屬會議紀錄各1份為憑;又本院審驗相對人之精神及心智狀況,在鑑定人前點呼相對人之姓名、年籍、現在何處,其對點呼姓名無反應(插管氣切),醫生捏相對人,相對人對疼痛會張眼,並斟酌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精神科主治醫師 趙星豪 所為之鑑定結果,認相對人因車禍腦傷,顱內出血,雖經手術醫治,仍造成重度意識障礙肢體癱瘓,言語理解及表達能力喪失,在鑑定時,對呼喚無反應,昏迷指數8分,全無言語表達,故相對人目前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等語,此有本院101年9月18日之勘驗筆錄附卷可稽。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次查,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謝麗華之胞妹,並同意擔任受監護宣告人謝麗華之監護人,有同意書在卷可參,本院參酌受監護宣告之人謝麗華之父母業已過世,配偶、子女及其他兄弟姊妹均具狀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有戶籍謄本7份、同意書8份、親屬會議紀錄1份在卷可稽,認由聲請人任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謝麗華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謝麗華之監護人;又關係人謝金森係受監護宣告人謝麗華之胞兄,並經其及受監護宣告人謝麗華之配偶、子女及其他兄弟姊妹具狀同意指定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家事庭法官洪嘉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書記官許家瑜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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