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4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4434號債權人 莊謝鑾香 債務人 張添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添根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張添根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釋明聲請狀請求之利息起算日為101年6月1日其請求依據為何?並提出證明文件到院。
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