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12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7號(另案現在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書記官林兆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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