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繼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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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繼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繼字第440號聲請人 李木海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1174條所定拋棄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查,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亦規定: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於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次按,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 李世璋 於民國101年04月13日死亡,其於死亡時之住所地係設籍居住於高雄市○○區○○里○○鄰○○街○○巷○號,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憑。因此,本件專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家事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書記官駱大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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