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亡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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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亡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6年度亡字第16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失蹤人林却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失蹤人林却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林却(男,民國○年0月0日生,最後住所:新竹市○區○○街○○○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2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蕙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書記官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