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306號
原 告 楊艾玲
被 告 蘇珠環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
月3日以107年度中補字第331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後5
日內補繳新臺幣1,44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該項裁定已於107年12月21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1件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書記官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