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簡字第175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簡字第17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中簡字第175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一倫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33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徐一倫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徐一倫明知「九州娛樂城」網站(網址:ts777.net)係供不特定人登入下注之網路賭博網站,竟基於賭博之犯意,自民國(下同)101年3月底至4月初間之某日起,在位於臺中市○區○○路○○○號公眾得出入之「大都會網路美食館」及其他不詳處所等處,先上網連結進入上開虛擬公共場所之「九州娛樂城」網站(網址:ts777.net),登錄其所有台新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帳戶之帳號後,俟取得帳號「cb6315」、密碼「aa8888」、暱稱「貸款 小徐 」之會員資料後,再存入款項,即可以1比1之比例儲值下注點數(即新臺幣《下同》1元換1個點數)。其賭博方式係以上揭帳號及密碼前往該公開之賭博網站下注,並以美國職業籃球、臺灣職業棒球等為賭博之對象,再以所押注賽事之輸贏、得分等結果為對賭標的,簽中即可贏得簽注金額之97%、85%、75%(即賠率0.97、0.85或0.75不等,亦即每簽注1,000元可得970元、850元或750元彩金),再依徐一倫之申請,將點數兌換成款項,匯款至徐一倫指定之銀行帳戶內;若未簽中,則扣除徐一倫儲值之點數,徐一倫即以此方式接續在該網站之虛擬公共場所公然賭博。嗣於101年6月7日上午11時10分許,徐一倫在上開網路美食館上網簽賭時,為警當場查獲。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證明:
(一)被告徐一倫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二)卷附之網頁畫面翻拍照15張、大都會網路咖啡美食館一、二樓平面圖。
三、論罪科刑:
(一)按電腦網路係可供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共資訊傳輸園地,雖其為虛擬空間,但仍須電腦主機等物理上之場所、設備方能達其傳輸之功能,在性質上絕非純屬思想之概念空間,亦非物理上絕對不存在之事物。故利用網際網路賭博財物,所為已符合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之犯罪構成要件。且以現今科技之精進,電話、傳真、網路均可為傳達賭博訊息之工具,而以傳真或電話之方式簽注號碼賭博財物,與親自到場簽注賭博財物,僅係行為方式之差異而已,並不影響其為犯罪行為之認定(最高法院94年度臺非字第108號判決意旨參照)。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
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
(二)又被告自101年3月底至4月初間之某日起迄至遭警查獲時為止,先後以網際網路連線至「九州娛樂城」網站下注簽賭之賭博行為,係基於同一賭博目的而為,且行為時間接近,顯係基於同一犯意之接續行為,應以接續犯予以評價而論以一罪。
(三)爰審酌被告不思正途賺取所需,竟於公眾得出入之賭博網站賭博財物,並藉以從中獲取不法利益,影響社會良善風氣,誠屬不該,並衡諸其參與賭博之時間、從中所獲取之利益僅約2,000至4,000元、其智識程度為大學在學生、職業為金融服務業、家庭經濟狀況為中產(以上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見警卷第1頁所附被告之101年6月7日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及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又依刑事訴訟法第
479條規定,可知該易服勞役乃係屬執行檢察官之權限,是本件自無須再於主文中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6
6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書記官楊賀傑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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