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簡字第129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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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簡字第12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中簡字第129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相文上列被告因重利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261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羅相文犯重利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茲補充如下:
(一)關於被告所犯重利罪之情節應更正為「羅相文基於以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重利之犯意,於民國(下同)99年12月20日某時許,在 解文輝 所經營,設於臺中縣大里市(現改制為臺中市○里區○○○路○○○號之飲料店內,利用解文輝急需資金周轉之機會,貸予解文輝新臺幣(下同)24萬元,約定分12期攤還,每月應償還本金2萬元、利息2萬元,解文輝並邀同 杜博文 (於100年1月4日改名為 杜宏澤 )為共同擔保人,且2人分別簽發面額均為2萬元之本票各12紙,合計共24紙本票交予羅相文,作為借款之擔保,羅相文因而取得年息約99%(計算式:
20,000÷240,000×12≒0.99),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解文輝嗣並已支付22萬元之本息予羅相文。」
(二)關於被告所犯恐嚇危害安全罪之情節應更正為「羅相文於100年9月6日晚間7時30分,在其位於臺中市○里區○○路○段大明巷12弄6號居所內,因向解文輝催討債務未果,另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對解文輝恫稱:『如果你沒還錢,就要把你交給別人處理。』等語,以此加害身體之事恐嚇解文輝,使其心生畏懼而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羅相文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二)告訴人解文輝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訊問時之指訴。
(三)告訴人提出之手寫資料、刑案現場測繪圖2紙、刑案現場照片5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附於警卷第13-19頁)、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影本2張、一般銷報表、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客戶對帳單-還款明細、告訴人解文輝簽發面額各為2萬元之本票影本共12張、案外人杜博文簽發面額各為2萬元之本票影本共12張、借據(附於偵卷第10、14-25頁)。
三、核被告羅相文所為,係犯刑法第344條重利罪及同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不知循正途得利,利用告訴人急迫之際牟取厚利,且於告訴人未按期繳納利息,前來協商延期清償時,竟猶出言恐嚇告訴人,所為固有不該;然其犯後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於本院訊問時並表示願意給予被告自新之機會,請求從輕量刑等情,有本院訊問筆錄可按,暨斟酌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服務業及其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參其警詢筆錄)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再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而犯本案,惟犯後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並於本院訊問時表示願意給予被告自新之機會,有上開訊問筆錄足參,被告犯後態度尚可,茲念被告僅因一時不慎,致罹刑典,其經此偵、審教訓後,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再參諸刑罰固屬國家對於犯罪之人,以剝奪法益之手段,所加之公法制裁,惟其積極目的,則在預防犯人之再犯,故對於初犯,惡性未深,天良未泯者,若因偶然觸法,即置諸刑獄自非刑罰之目的,是本院斟酌再三,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44條、第305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玉堂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重利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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