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5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5542號債權人 吳洪麗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鄧學濤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請勿寄現金,如用郵政匯票抬頭請寫高雄地方法院)。
二、債務人鄧學濤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