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交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三О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上易字第一五七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林立華法官楊貴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敬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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