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營小字第507號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施峰達
被告 許文成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營小字第507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上午09時5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
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徐安傑
書記官吳昕儒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柒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
第一個月新臺幣叁佰元,第二個月新臺幣肆佰元,第三個月新臺
幣伍佰元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 官 吳昕儒
法官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
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書記 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