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342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原告與被告 邱景麟 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邱
景麟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6,762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
繳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