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司簡調字第16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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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司簡調字第1693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廖子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清奇 等間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或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應將坐落於新北市○○區
○○段○○○○號之土地於民國(下同)109年9月29日以分割
繼承為原因所為之登記予以撤銷,並塗銷該分割登記,按期
應繼分比例登記為相對人等所有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
形,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
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
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
,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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