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朴小字第36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玖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柒仟捌佰叁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
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
延滯第三個月至第六個月按月給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黃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