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64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美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0年度聲沒字第2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捌貳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於民國99年11月24日3時許,在臺北市○○區○○○路○○○巷○○號前,查獲被告陳美華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已釋放,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並扣得被告持有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7530公克,驗餘淨重0.4828公克),上開扣案之毒品,確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卷可稽,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陳美華於99年11月24日2時許,在臺北市○○區○○○路○○○號套房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於同日3時2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巷○○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白色結晶1包(毛重0.7530公克,淨重0.483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鑑定,驗餘淨重0.4828公克),經送鑑定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被告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毒聲字第1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00年4月20日釋放,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41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等情,有被告之警詢及偵查訊問筆錄、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9年12月7日航藥鑑字第0997417號毒品鑑定書,以及前揭裁定、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足稽。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係屬違禁物,依前揭說明,自應依法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聲請就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以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蒨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呂慧娟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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